(2015)颍民二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颍上县江店孜镇农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江店孜镇农电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821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叶文峰,颍上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江河,颍上农商行江店支行行长。被告:颍上县江店孜镇农电站。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商行与被告颍上县江店孜镇农电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农商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4040元,由原告颍上农商行负担。审判员 王明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