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潘某甲,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刘某,辛集市供销社退休职工。原告潘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2年7月9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潘某乙,现已成年。原告曾于2012年、2014年两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前妻的女儿发生冲突,导致女儿离家出走,后因为家中房屋产权登记与原告闹矛盾,原告生病,被告不照顾,并和其弟弟多次殴打原告。原告不敢在家居住,自法院上次判决后一直在单位单身公寓居住至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西路126号19栋1单元402号房屋一处归被告,被告按市场价支付原告50%房价款。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法院如判决离婚,因为被告对家庭贡献多,房产归被告,原告对家庭没有贡献,无权分割财产。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二十余载,并育有一女,现已成年,在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虽有矛盾,但均不是原则性矛盾。如今原、被告年事已高,无论身体和精神状况,都需要相互扶持,相互陪伴,作为一对老夫老妻,更应当理智对待婚姻问题,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不应过多的纠结于陈年旧事,计较个人得失,更不应草率离婚。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潘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4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464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纪晨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范子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