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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9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宏、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宏,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967-1号原告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昌荣,经理。被告刘宏。被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宏、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20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岩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