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9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宏、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宏,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967-1号原告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昌荣,经理。被告刘宏。被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宏、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20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岩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