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立华与刘建学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华,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刚,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学,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洪磊,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立华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阳、胡海雄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立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刚,被上诉人刘建学的委托代理人王洪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上诉人刘立华在上诉期间,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要求缓交上诉费,经本院领导批示:同意先预交2000元,余款在宣判前交清,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故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向上诉人刘立华送达了《上诉费催交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刘立华在接到本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交清上诉费余款11800元。由于上诉人刘立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清上诉费余款,故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预交上诉费20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 武审 判 员 胡海雄审 判 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