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射洪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和平诉田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和平,田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唐和平,男,生于1985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田光平,男,生于1955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唐和平与被告田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唐和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和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和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7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琼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