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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请执行自贡市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红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市红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市致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林盛、胡君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自贡市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红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市致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林盛,胡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贡井执字第220-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檀木林街。负责人杨端,行长。被执行人自贡市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法定代表人罗选红,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红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林盛,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致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法定代表人周红,总经理。被执行人林盛,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胡君华,女,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4)自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于2015年5月7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市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致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市红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林盛、胡君华的银行存款合计7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