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伟强与彭正柱、怀来县志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978号原告陈伟强。被告彭正柱。被告怀来县志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京西煤炭市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龙潭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强与被告彭正柱、怀来县志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履行赔偿,原告陈伟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陈伟强负担。审判员  齐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