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国红与马鞍山市圣华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红,马鞍山市圣华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33号原告:王国红,女,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马鞍山市圣华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红与被告马鞍山市圣华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国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鞍山市圣华吊装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王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市圣华吊装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