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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于永朋与王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朋,王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488号原告于永朋,农民。被告王志浩,农民。原告于永朋与被告王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永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永朋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于永朋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海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