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于永朋与王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朋,王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488号原告于永朋,农民。被告王志浩,农民。原告于永朋与被告王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永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永朋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于永朋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海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