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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特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吕云中、宜兴纵横实业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云中,宜兴纵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特字第0035号申请人吕云中。委托代理人孙笑,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宜兴纵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路376-39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493093-9.法定代表人沈祥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吕云中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梦侠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吕云中称,2012年11月1日他与宜兴纵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实业公司向他借款1000万,月利率为1‰,2012年11月12日他借给实业公司1000万,2012年12月11日,他借给实业公司500万元,共计借款1500万元。2013年11月5日,实业公司将自己位于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新城路西侧房屋(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宜城字第××号)对借款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为宜房他权证宜城字第1000067344号,房屋他项权利人为吕云中,抵押债权数额为1200万元。因实业公司不能偿还借款及利息,请求拍卖、变卖抵押房屋,并就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在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实业公司对吕云中的陈述及申请事项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吕云中为证明其抵押权利已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款收条、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实业公司也予以认可,本院对双方的借贷关系和财产进行抵押登记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抵押债权数额为1200万元,吕云中只能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在抵押债权数额1200万元中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实业公司所有的房屋(位于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新城路西侧房屋、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宜城字第××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申请人吕云中对变价所得款在抵押债权12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实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吕云中垫付,实业公司在十日内支付给吕云中。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孙梦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东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