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瑞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瑞岭,牛文凤,马士全,胜起国,牛文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中兴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繁鹏,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秦瑞岭。被告:牛文凤。被告:马士全。被告:胜起国。被告:牛文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瑞岭、牛文凤、马士全、胜起国、牛文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