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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寇贵进与被告陈明亮、林桂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832号原告寇贵进,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明亮,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桂生,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鹏东,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寇贵进与被告陈明亮、林桂生、苏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寇贵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该纠纷,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贵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寇贵进负担。审判员林雅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黄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