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催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张昭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催字第50号申请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昭。委托代理人:张庆峰。申请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389985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月28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天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威驰电气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农商行龙山支行、背书人浙江威驰电气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审判员 童松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