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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许福龙与张许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785号原告许福龙。委托代理人盛春龙,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许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福龙诉被告张许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于2015年8月7日前缴纳诉讼费人民币80元,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许福龙诉被告张许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