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惠梅与崔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惠梅,崔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谢惠梅。被告崔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惠梅诉被告崔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惠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惠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惠梅负担。审 判 长 蔡小丹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