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曾宪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东,曾宪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东,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于圣泽,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宪山,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祝彦娟,住住乾安县。曾宪山诉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乾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晓东不服原审判决,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上诉人王晓东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是王晓东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东撤回上诉。上诉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王晓东负担,剩余15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王晓东。审 判 长 于 明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