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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曾宪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东,曾宪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东,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于圣泽,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宪山,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祝彦娟,住住乾安县。曾宪山诉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乾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晓东不服原审判决,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上诉人王晓东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是王晓东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东撤回上诉。上诉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王晓东负担,剩余15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王晓东。审 判 长  于 明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