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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一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一,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抓获,同年3月2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委托辩护人刘国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一及其委托辩护人刘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一依法判处刑罚。被告人陈某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其委托辩护人刘国平辩称,证明被告人陈某一有罪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被害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少,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一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一与其嫂被害人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一用手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眼睑及眶周软组织皮肤裂伤,左眼球结膜裂伤,角膜挫伤,左眼上泪小管断裂,左眼视网膜震荡。左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一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案件的来源。2、被害人李某某住院的病历资料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李某某左眼睑及眶周软组织皮肤裂伤,左眼球结膜裂伤,角膜挫伤,左眼上泪小管断裂,左眼视网膜震荡。左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一于2015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4、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陈某一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证人陈某二、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陈某三的证言,他(她)们的证言印证了上述事实。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其陈述的内容与上述认定的事实一致。7、被告人陈某一的供述,她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8、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了被告人陈某一的年龄等身份情况。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一均没有异议。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平认为司法鉴定认定被害人李某某构成轻伤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一打伤被害人李某某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靠,证据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锁链,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之委托辩护人认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不足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一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李某某对自身造成的损害也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减少对被告人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已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周国政人民陪审员  彭 涛人民陪审员  李新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美娟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