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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某1与罗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1,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罗某2,男,194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罗某1与罗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1)伍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罗某2从2011年11月份开始,每月向罗某1支付生活费200元。因罗某2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罗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罗某2支付生活费6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某2应向罗某1支付生活费600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某2的银行存款6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