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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某龙与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龙,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705号原告刘某龙,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桂兰,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大桥西路国土局旁。法定代表人万助鸿,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彪,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学军,桃源县农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龙诉被告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龙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刘某龙负担。审判员  李维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琼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