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高某甲、张某某等与上海艾芙杰家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张某某,蒋某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上海艾芙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92号原告高某甲。原告张某某。原告蒋某某。原告高某乙。原告高某丙。原告高某丁。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昭敏,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房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艾芙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某甲、张某某、蒋某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诉被告上海艾芙杰家具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张某某、蒋某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缴纳。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