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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后山上。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联系、找到被告常海龙,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霞审 判 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