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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黄汉达,林俊杭与汪羽扬,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汉达,林俊杭,汪羽扬,于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黄汉达,住广东省陆丰市大安。原告林俊杭,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亚平,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力,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羽扬,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于晖,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黄汉达、林俊杭诉被告汪羽扬、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羽扬、于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汉达、林俊杭撤回对被告汪羽扬、于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319元,原告已预缴49319元,原告多缴的24659.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艳芳审 判 员  陈 玲代理审判员  王 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倩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