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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先海与邱忠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先海,邱忠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569号申请人:李先海,男,1942年11月30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邱忠升,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邱忠升驾驶的鲁Q5XX**号车一辆(保全金额: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吕昌法名下的鲁QLXX**号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邱忠升驾驶的鲁Q5XX**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吕昌法名下的鲁Q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道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