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建林申请执行永仁华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林,赵建林以即将提起民事诉讼,永仁华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2号申请人赵建林,男。被申请人:永仁华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赵建林以即将提起民事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永仁华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永仁华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永国用(2013)第57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院审查后作出(2015)永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永仁华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永国用(2013)第57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现已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冬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