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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商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昌五金建材批发部与橡果(青岛)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橡果(青岛)轮胎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昌五金建材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商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橡果(青岛)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号*号楼208。法定代表人:鞠红意,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兵,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昌五金建材批发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号-2。经营人:秦永贵,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州街**号***室。委托代理人:于刚波,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绍军,山东崴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橡果(青岛)轮胎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高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橡果(青岛)轮胎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橡果(青岛)轮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橡果(青岛)轮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芳代理审判员  薛淑娴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丛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