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福建省承兴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林桂粮等人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福建省承兴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林桂粮,蒋则兴,林彩珠,周珊珊,陈敏,蒋则辉,谢玉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72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负责人刘少云。法定代表人刘少云。被告福建省承兴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石后乡芹后村溪前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660889-X。法定代表人林桂粮。被告林桂粮,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蒋则兴,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彩珠,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周珊珊,女,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告陈敏,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蒋则辉,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谢玉斌,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承兴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林桂粮、蒋则兴、林彩珠、周珊珊、陈敏、蒋则辉、谢玉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承兴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林桂粮、蒋则兴、林彩珠、周珊珊、陈敏、蒋则辉、谢玉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省承兴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蒋则辉的银行存款267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谢玉斌的银行存款267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冻结被告林桂粮下的银行存款267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冻结被告蒋则兴名下的银行存款267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六、冻结被告陈敏、谢玉斌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国宝路16号东晟泰怡园5幢501号(产权证号:201211001**)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七、查封、冻结被告陈敏所有的闽JH26**机动车一辆(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八、查封、冻结被告陈敏所有的闽J995**机动车一辆(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