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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五执补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郑作斌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五执补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郑作斌,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洪波,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郑作斌与洪波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07)五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