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杰与王海涛,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张杰,男,198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美域江岛小区L1层。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滨,黑龙江富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涛,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呼兰区利民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美域江岛小区L1层,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住所地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王海涛住所地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侵权行为地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淑娟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