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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舒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舒强,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街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0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以(2012)昌执字第1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舒强所有的座落在昌图县七家子镇街内88平方米的商业住宅一套,因被执行人舒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对查封物依法进行评估、拍卖。铁岭市佳奇拍卖有限公司经三次拍卖,以248793.60元流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接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舒强名下的座落在昌图县七家子镇街内88平方米的商业住宅一套抵顶给申请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248793.60元。由昌图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弘波代理审判员  张占有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