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商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玉萍、蔡人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玉萍,蔡人富,胡文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1335号原告: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建明。委托代理人:王直飞,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玉萍。被告:蔡人富。被告:胡文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与被告金玉萍、蔡人富、胡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3元,减半收取2496.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杜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