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周寅辉,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云韬,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康某。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寅辉、钱云韬,被告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黄某甲与康某于2007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黄某乙。因双方性格和观念差异巨大,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加之感情基础薄弱,婚姻关系并不融洽,双方虽经努力,但仍无改观,反而矛盾日益加剧。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儿子黄某乙由黄某甲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康某辩称:双方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是黄某甲太孝顺太听家里人的话,没有主见。买房时黄某甲家里提出向康某母亲借款16万元,康某未让其母亲出借,由此产生矛盾。另外,黄某甲认为康某有外遇,对康某非常冷淡。康某觉得离婚对孩子影响很大,考虑到孩子以后的成才,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黄某甲与康某于2007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黄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6月,黄某甲诉讼来院。经本院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因素,本院认为黄某甲与康某之间虽有矛盾,但尚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以家庭为重,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让互谅,注意并改善沟通交流方式,夫妻关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黄某甲与康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后为120元(已由黄某甲预交),由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月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