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执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高见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见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1868号罪犯高见海,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1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见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浙甬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高见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见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7月单项记功、年度记功、年度优秀教员,获2015年2月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见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见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尹振国人民陪审员 汪可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