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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胡新文,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211200100258253。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闵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张自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