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小荣与陆善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荣,陆善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荣。被执行人陆善堂。本院在执行张小荣申请执行陆善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确切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吴应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