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审民申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彭荣梅与被申请人杨金峰、蒋遵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审民申字第001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荣梅委托代理人:沈坚,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遵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金峰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绥,辽宁群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彭荣梅因与被申请人杨金峰、蒋遵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葫民终再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彭荣梅提供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3)临鉴第174号司法鉴定书,应当视为彭荣梅提供了新证据,彭荣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白文革审 判 员 刘永鸿代理审判员 侯秀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伊明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