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一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孟凡国与曲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国,曲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060号原告孟凡国,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菊婷,女,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系原告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曲雪花,女,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熙岚,灵宝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国与被告曲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国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4元,减半收取1787元,由原告孟凡国负担。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李艺华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波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