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相森男汉族1979年11月01日生、田宁宁女汉族1981年12月16日生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相森,田宁宁,任怀鹏,李华华,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35号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职务:董事长地址:高密市康城大街(东)2088号组织机构代码:05902154-3电话:被申请人倪相森男汉族1979年11月01日生住址:高密市醴泉街道北栾家庄1路15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7911011477电话:被申请人田宁宁女汉族1981年12月16日生住址:高密市醴泉街道北栾家庄1路15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8112161828电话:被申请人任怀鹏男汉族1977年08月01日生住址:高密市醴泉街道北大王庄康河胡同3号370727197708011471电话:被申请人李华华女汉族1983年8月7日生住址:被申请人倪军男汉族1978年6月2日住址:高密市醴泉街道北栾家庄7路33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7806021470电话: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倪相森、田宁宁、任怀鹏、李华华、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宁宁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长安轿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倪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鲁G×××××轻货两辆;鲁V×××××大众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支取、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大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