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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萧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萧某,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0(A),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区,捕前住广东省四会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第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萧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萧某接到购毒人员黄某的来电,黄某表示要购买价值3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萧某便与黄某约定在四会市东城街道沙田园居委会动力游戏机城处进行交易。两人在约定地点见面后,黄某交给萧某300元人民币,萧某收了钱后,上了一旁的大新旅店,再从大新旅店出来步行到游戏城门口,然后从身上拿出一包用无色透明密封袋包装着的毒品冰毒(内装两小包)交给黄某。两人交易完就进入一旁的游戏城内,不久后就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购毒人员黄某身上搜出透明晶体两小包,从萧某身上搜出毒资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告人萧某贩卖的透明晶体两小包,净重2.8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抓获经过,鉴定文书,被告人萧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萧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萧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萧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二、扣押的毒资人民币300元(暂扣四会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建清审 判 员  杨文军人民陪审员  赵慧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淑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