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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执复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赵大培、李寿皊与张紫原、金志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培,李寿皊,张紫原,金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复字第00034号申请复议人赵大培,淮安市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谭顺祥,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寿皊。被执行人张紫原。被执行人金志宏。申请复议人赵大培因申请执行人李寿皊与被执行人张紫原、金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清河法院)(2015)河执异字第00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李寿皊与张紫原、金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河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河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张紫原于201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寿皊借款本金60万元,并自2013年1月3日开始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10万元借款的利息直至该借款本金偿还为止,自2012年11月28日开始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50万元借款的利息直至该借款本金偿还为止;二、被告金志宏对被告张紫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9420元,由被告张紫原、金志宏负担(该款原告李寿皊已垫付,被告张紫原、金志宏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该款支付原告李寿皊)。因两义务人均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李寿皊向清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0月9日,清河法院立案执行。2014年8月4日,甲方李寿皊与乙方张紫原、金志宏,丙方淮安市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恒公司)、赵大培三方就(2013)河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达成协议,约定乙方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甲方李寿皊65万元及利息。丙方对乙方还款义务及违约金、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还款,则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直接强制执行丙方的财产。李寿皊、张紫原、金志宏、赵大培在该协议上签名,宇恒公司盖了公章。2015年3月25日,清河法院找李寿皊、金志宏、赵大培谈话核实上述协议情况,赵大培明确表示该协议上自己的签名及宇恒公司公章均属实,并承诺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在2015年4月15日前还清欠款。清河法院说明此为执行过程中的担保,赵大培明确表示知晓,李寿皊、金志宏对此均无不同意见。2015年4月16日,因赵大培未还款,李寿皊向清河法院申请追加赵大培为被执行人。清河法院认为在执行中第三人可以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不按期履行应承担保证责任。现申请执行人李寿皊申请追加赵大培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要求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清河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河执异字第00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追加赵大培为本案被执行人。2.赵大培按照本院(2013)河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调解书对李寿皊承担偿还责任。赵大培不服清河法院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称,1.2015年3月25日,清河法院找本人谈话是XX法官,而追加裁定书中三位法官从未找本人谈话,故无权以2015年3月25日谈话作为裁定依据。2.清河法院追加本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未经过法庭审理,不符合程序。3.2015年3月25日本人的承诺不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70条保证书的要求,该承诺内容不是本人所写,不具备保证书的实质和形式要件,该承诺中只能代表公司。4.该承诺未得到张紫原、金志宏的书面认可。5.该承诺即使生效,本人也只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大培在执行中承诺担保后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是否合法。本院认为,2014年8月4日,甲方李寿皊与乙方张紫原、金志宏,丙方宇恒公司、赵大培三方就(2013)河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达成协议,三方向清河法院提交该协议并在谈话中已明示为执行担保,因而该协议及谈话笔录已构成保证书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处理。清河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李寿皊申请追加赵大培为被执行人,并作出追加赵大培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赵大培在执行案件中承诺担保,理应承担保证责任。赵大培其他复议理由无事实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大培的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赵大培的复议申请,维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5)河执异字第0019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国华审判员  徐海波审判员  邱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