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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海阔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海阔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吉林省海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延年路2号。法定代表人金正元,总经理。被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玉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志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海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海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