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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刘某某,山丹县农民。被告杨某甲,山丹县农民。被告杨某乙,山丹县农民。被告陈某某,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所诉纠纷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1.8元,减半收取1260.9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多文审 判 员  毛 炬人民陪审员  关建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