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刘某某,山丹县农民。被告杨某甲,山丹县农民。被告杨某乙,山丹县农民。被告陈某某,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所诉纠纷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1.8元,减半收取1260.9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多文审 判 员 毛 炬人民陪审员 关建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