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二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于家斌与陈世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家斌,陈世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二初字第01731号原告于家斌。被告陈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家斌与被告陈世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苗玉利人民陪审员 隋昕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