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万秋萍与包晶伦、肖全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万秋萍,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包晶伦。被执行人肖全喜。被执行人韩子强。本院在执行万秋萍与包晶伦、肖全喜、韩子强民间借贷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福璐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