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厉文斌诉刘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文斌,刘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25号原告厉文斌,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刘文忠,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上列原告厉文斌诉被告刘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采取另外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