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平县恒德利网业有限公司与张玖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恒德利网业有限公司,张玖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926号原告:安平县恒德利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新被告:张玖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恒德利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玖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平县恒德利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恒德利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