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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686号原告陆某某,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2月9日,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高陵县。被告周某某,男,1966年3月17日,汉族,银行职工,住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生效裁判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某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