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山东孔圣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曲阜市金诺食品有限公司、曲阜市圣孟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孔圣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金诺食品有限公司,曲阜市圣孟淀粉制品有限公司,杨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2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孔圣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曲阜校场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高居祥被执行人:曲阜市金诺食品有限公司,驻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兴彬被执行人:曲阜市圣孟淀粉制品有限公司,驻所地:曲阜市防山乡齐王玻村。法定代表人:郝余环被执行人:杨兴彬,男。申请执行人山东孔圣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27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济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5)济执字第271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振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