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昌吉市润祥润滑油工贸有限公司与刘进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吉市润祥润滑油工贸有限公司,刘进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市润祥润滑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武警支队西侧。法定代表人:严玉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进玉,男性,汉族,1975年11月16日。上诉人昌吉市润祥润滑油工贸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2015)吉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吉市润祥润滑油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昌吉市润祥润滑油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昌吉市润祥润滑油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昌吉市润祥润滑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鑫代理审判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高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苑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