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九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