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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九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