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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何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聪慧,何静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209号申请执行人何聪慧,女,2007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阿城区建设小学学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理人李秀英,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何静宇,身份证号2301191982********,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满族,哈尔滨铁路工务段玉泉站职员,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鼎源铭座*号楼****室。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何聪慧与被申请执行人何静宇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利 微信公众号“”